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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废旧电池污染环境,还害人害己
私拆废旧电池污染环境,还害人害己
为了多挣些钱,他想出了拆解废铅蓄电池进行贩卖的赚钱路子,结果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害人害己,被判刑罚及从业禁止。近日,经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饶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3万元、1万元;同时判决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在民事判决部分,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对污染环境行为通过市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5月,董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其租赁的厂区内,并雇用饶某等人在厂区内进行非法拆解。饶某在明知董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的相关事宜,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
不久,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场查获大量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机构称量认定,上述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重达90.98吨。后经检测,违法现场两处土壤铅含量分别超过第二类居住用地正常值的7.6倍和1.1倍,已造成环境污染。
庭审现场
2021年8月,公安机关将董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董某虽然是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生意的经营者,但购买废铅蓄电池的事宜均由饶某具体经办,饶某涉嫌污染环境行为的共同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追诉漏犯饶某。
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董某、饶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对董某、饶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进行赔礼道歉。因董某作为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该院在量刑建议中提出,禁止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
11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