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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解废旧电池污染环境是非法行为
私自拆解废旧电池污染环境是非法行为
近日,陕西省秦岭南麓检察院依法对董某某、饶某某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议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2021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其租赁的厂区内,并雇佣工人在厂区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被告人饶某某在明知董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
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称量认定,上述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重90.98吨。后经检测,违法现场两处土壤铅含量分别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7.6倍和1.1 倍,造成环境污染。
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董某某污染环境一案时发现,董某某虽然是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生意的经营者,但其购买废铅蓄电池的事宜均由饶某某具体经办,且饶某某明知董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饶某某的行为与董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追诉漏犯饶某某。
董某某、饶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检察机关提出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及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10000元。上述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
董某某、饶某某二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进行生态修复,并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进行赔礼道歉,上述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合力打击犯罪,保护环境,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办案要求落在实处。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董某某作为特定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遂在对董某某的量刑建议中提出,禁止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
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秦岭南麓检察院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加大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担当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