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的一般要求。
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的一般要求。
“SOLAS公约”第二章1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43条 货船应急电源
3.1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它应是:
.1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2除非按本条 3.1.3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否则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自动起动,如应急发电机是自动起动的,则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且本条4所指的那些设备应自动接通应急发电机;和
.3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既能向本条4所指的设备供电,又能在45s之内尽快地安全和实际可行地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否则应设有本条4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4本条 3.1.3 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由设置于应急时便于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组成。
该蓄电池组应在整个供电期间保持其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12%以内而不必再充电,并具有足够的容量,以及布置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至少向下列设备供电0.5h(如这些设备由电力驱动)
.1本条 2.1、2.2和2.3.1要求的照明。在此过渡阶段,就机器处所、居住和服务处所而言,所要求的应急照明可以用固定安装并用继电器控制的蓄电池灯;和
.2本条2.4.1、2.4.3和 2.4.4要求的所有设备,除非这些设备是由位于适合于应急使用处所的蓄电池组按规定的时间独立供电
4.5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设置在同一处所,除非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
5.4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用互连馈线由主配电板供电,此互连馈线在主配电板上必须设有适当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必须在应急配电板处自动切断。如此系统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该互连馈线也必须在这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短路保护。
6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5°或首、尾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7应作出规定,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并应包括自动起动装置的试验.
上述内容概况起来主要是:以应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应急发电机的原动机应有独立的油柜供油,所使用的的燃油闪点不低于43℃,正常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该和应急发电机设置在同一个房间内,当主电源故障(失电)时,应急配电板应能自动与主配电板断开,应急发电机则45s内自动启动并且给应急配电板及其负载正常供电;如果45s内不能自动供电,则需要外加应急蓄电池给所需要的应急设备供电(0.5h)。主配电板应在与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上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如果没有,在应急配电板上应设有短路保护。另外需要定期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测试并应该包括自动启动装置试验。